为空调加药水摔伤瘫痪

来自网络   2008-6-17 11:34:01

  苏北来沪打工的赵建军,在加空调外机药水时,不慎摔下造成颈椎4椎体骨折脱位伴全瘫,头部皮肤裂伤。
  他将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雇用人一起告上法庭。日前,闸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晚上摔伤瘫痪

  2005年7月3日晚8时,赵建军接受林时明的雇用,为闸北区一所小学门卫室上层的空调外机加药水,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摔下,当场昏迷。小学门卫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后由120急救车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椎4椎体骨折脱位伴全瘫,头部皮肤裂伤。
  事发后,赵建军在无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雇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拒绝赔偿

  在审理中,出租房屋的小学认为,2004年12月20日林时明曾以承租房屋的时康公司名义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即自2005年1月1至同年12月31日止,事发日是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但林时明是否是时康公司的职工和赵建军摔伤之事都不清楚,故不同意赵建军的诉讼请求。
  承租房屋的时康公司认为,2004年6月—7月左右,公司曾经向学校借过房屋,2004年9月26日公司已将房屋转租给林时明,转租期限为2004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底,同时双方约定,2005年1月起,如果林时明需要续租,则由林时明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与公司无关。
  另外,公司虽与林时明相识,但林时明不是公司工作人员,林时明与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并不知情,故也不同意赵建军的诉讼请求。雇用人林时明在审理中未到庭。

  四方均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被告林时明,明知原告无合法的上岗资质证书,仍雇用原告为其工作,具有明显过错,应确定为主要过错。
  而原告虽然从事空调维修职业,但无合法的上岗资质证书,为他人工作,且在操作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坠落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在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时康公司或被告林时明个人,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和设备尽管理之责,然而,并未如此。
  至于被告时康公司称公司向被告学校租赁的房屋已转租给被告林时明,无合法有效的证据,对自己租赁行为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依据本案过错责任的大小,法院最后做出被告雇用人林时明一次赔偿26.1万元,被告出租房屋的小学一次赔偿6.52万元,被告房屋承租人时康公司一次赔偿6.52万元给原告赵建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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